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各镇办及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本机关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标准,非强制公开事项,审慎对外公开发布,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第五条 各镇办、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机制可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标注制度结合施行。
第六条 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从源头提出保密审查意见、规范标注公开属性,如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法定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含专项网站)公开发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文件在公布时,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政策与解读的相互关联,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多样性,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第七条 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时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的,按程序经保密审查和单位领导审签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参照主动公开的文件予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二)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审查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镇办、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