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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丹规﹝2018﹞013-县政府004

 

 

 

 

 

 

丹政发〔201816号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农民工工资支付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皇冠足球比分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18年810


皇冠足球比分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住建局协助人社局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国资、市监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工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扣除数额等事项,报送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0.5%-3%存入县人社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程验收结束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发改、人社、国土、住建、市监等部门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为农民工主张工资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建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县发改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提出方案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县国土、住建、市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县人社局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与人社部门共同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县人社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县人社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改、公安、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市监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投标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审查承包企业资质时,应征求人社部门的意见,对有不良记录或被曝光的,取消其在我县招投报名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社部门应按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陕西)”网站中予以公示。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公安、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市监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依法按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由联席会议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负责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社局会同发改、公安、国土、住建、交通、国资、市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市监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1日起施行,至20238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