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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皇冠足球比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住建厅《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房管局《关于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出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章  资金交存


第五条 商品房、保障房(含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房屋总价款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售房总价款的2%至3%。

(一)多层住宅和未配备公共电梯的多层住宅缴存比例为售房总价款的2%;

(二)高层住宅和配备有电梯的多层住宅缴存比例为售房总价款的3%。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该小区或者该栋楼的住宅平均售价和建筑面积核算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比例高层为3%、多层为2%。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房和易地搬迁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办法和比例由县移民办会同县市监局、财政局依据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住宅的业主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已交存比例执行。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房屋总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应缴纳房屋总价款的3%。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已入住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及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补交办法,及时予以补建,住宅业主应按照补交办法及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建局(县房管局)代管。

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应当委托县内商业银行作为全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县财政、住建部门的监督。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并经多数相关业主同意;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住建局(县房管局)申请列支。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并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实施,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按照程序向业主大会申请列支。业主大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县住建局(县房管局)负责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和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相应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滚动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灭失的,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收缴县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履行监管职责。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要认真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责任,及时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交存、管理、使用机制。县住建局(县房管局)要设立和公布物业报修电话,做好物业报修查验、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安全、高效,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明确法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交存、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财政、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住建厅《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按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及时建立资金专户。对拒不执行的,发生一切物业纠纷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业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依据中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5月31日废止。

 


附:名词解释

住宅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箱及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高低压供电设备、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