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商洛市农业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商政农发〔2012〕78号)。
2.认定对象:全县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3.认定程序: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出现病死猪时,及时向镇农综站报告,镇农综站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养殖场(小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养殖场(小区)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的执法人员当场确认签字,每月5日按时将上月登记表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过期不再统计。
4.认定办法: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补助资金,配套省级财政负担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比例负担财政配套资金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5.优惠政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县财政按照生猪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每头60元、10元、10元的比例进行分担。
6.管理办法: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谎报、虚报、不报。镇(办)农综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必须拍照存档备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拨付兑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必须到现场核查档案记录是否与上报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