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正文
皇冠足球比分税费保障办法
时间:2022-07-26 08:53 来源: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作者:司法局法治建设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皇冠足球比分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22〕3号)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费管理的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加强税费征管,保障税费收入。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保障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全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定期维护政务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二章  税费协助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在各部门和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费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健全税务与公安、法院、检察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防范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十一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十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建立税收审核验证前置工作机制,实现税费源头控管。

十三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资金及时划拨,缴费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县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机制,夯实“人社局、医保局牵头主抓责任、乡村振兴局考核督导责任、镇(办)征缴主体责任、税务局协调主管责任”的“四个征缴责任主体”。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十五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政府及税务部门指定的其他信息交换系统和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十六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应当相互协作,优化和创新涉税费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税费征纳成本,推广一窗式办理。大力推行以网上申报缴纳税费方式为主的征缴体系,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缴费通道。

第二十条 各镇(办)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部门协作,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推进税费精诚共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镇(办)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作为政府考核税费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税费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负有税费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协助的情况进行考核。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作为政府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负有社会保险费协同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对纳税人进行相关信用等级评定或者评先评优时,应当征求税务部门对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附件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1

县政府办

统筹组织县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督查考核有关工作。

适时

2

县总工会

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每月

3

县残联

提供重度残疾人信息以及《残疾人证》发放和残疾人就业等信息

每月

4

县法院

提供各类涉及财产判决或调解中的涉税信息,受理税务局提出的涉税事项并依法从快执行,依法审理危害税收征管的案件。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涉诉房地产拍卖信息。

每季

5

县检察院

负责依法受理涉税费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每月

6

县公安局

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信息、房屋出租登记、车辆注册挂牌登记、住宿业入住登记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实施清查漏征漏管户;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障体系。

每季

7

县司法局

提供有关涉税企业和个人财产的分割、赠与、转让、租赁公证信息;提供有关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公证信息;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公证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公证信息。对财产赠与告知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将公证办理信息及时报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全民税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每月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8

县发改局

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续建、新开工、竣工投产及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等相关信息,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变更的相关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相关信息。提供企业能耗监控各行业能耗标准等信息

每月

9

科教体

提供非学历培训机构清单及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规模等信息。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每月

10

经贸

监管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划转、转让、兼并信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监管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工商企业投资项目规模、进度、效益,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社会商品销售(零售)总额及家电下乡、物流、家政等信息。二手车经营资质信息等。

每月

11

县民政局

全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镇办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变更信息以及低保对象信息。

每月

12

县财政局

提供国有资产转让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信息;提供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违法行为,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并将信息告知税务部门;提供与税收社保费非税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

每月

13

县人社局

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医保除外)的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缴费基数和人员申报、核定等业务,并及时推送到税务征收系统,会同税务部门做好特殊人群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工作及社保政策宣传辅导有关工作。

每月/

每半年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14

县资源局

提供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和不动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信息;提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批准占用耕地信息;提供辖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信息,包括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城镇)涉及的建设工程审批规划。

每月/实时

15

县住建局

提供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信息,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及付款信息。

每月/

实时

16

县交通局

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信息,旅游客运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信息,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大中修及招投标等信息,交通施工项目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信息。

每月

17

县水利局

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准、中标、投资、建设、取水许可证信息、沙石开采审批等信息。水土保持补偿相关信息。

每月

18

县农业农村局

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信息

每两年

 

19

县文旅局

提供登记、许可等信息;实施县、、村公共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度假区的旅游设施建设等信息,配合做好旅游市场税源登记征收等工作。

每月

20

县卫健局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每半年

21

县退役军人局

提供退役军人信息以及创业就业等信息

每季

22

县应急局

提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每月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23

县审计局

依法加强税审计管理,对财务支付凭证中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责令改正,对被审计对象履行涉税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对依法查出的税违法行为,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决定、意见书。加强与财政局、税务局就审计决算报告的信息互通共享。

每月

24

县市场监管局

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信息;年度工商年检信息;提供特种设备检测申报信息。依法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事项。

每月

25

县林业局

提供林地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信息;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信息;提供辖区内林地建设或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规划信息。

每月

26

县统计局

提供经济普查数据、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等信息

每季

27

县审批局

提供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变更注销及福利企业认定等信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

每月

28

县医保局

提供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刷卡结算数据;负责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缴费基数和人员申报、核定等业务,并及时推送到税务征收系统;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保财政补贴工作及医保政策宣传辅导有关工作。

每月

29

县乡村振兴局

提供脱贫人员信息以及特困人员、返贫致贫等特殊群体名单。

每月

30

工业园区

提供园区建设信息;入驻园区所有企业基本信息;实时提供新入驻企业信息。

每月

31

环境局

排污许可违法违处罚等。

每月/

根据国家调整变化

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数据需求

共享周期

32

人行

提供存款人在丹凤县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帐户被依法予以冻结的详细情况,督促各商业银行配合提供存款人在丹凤县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帐户予以注销的详细情况;监督各银行金融机构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记税务证件号码;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网上报税、银行网点报税,推行“财税库行联网”工作。

每月

33

提供辖区内工程项目信息、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源核查和税征收管理工作;利用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社保费征缴基础性工作(包括缴费人信息采集、宣传扩面、辅导缴费等)纳入到网格化体系中进行管理,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城乡两险征缴工作

每月

34

县税务局

制定税费协同共治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汇总、收集、整理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向税费协同共治成员单位提供税收社保费非税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并反馈税费协同共治成员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每月

 :1.除以上数据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税费数据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

       2.提供以上税费数据的具体方式 、时限、格式 、标准等 ,由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